日前,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對審理的5宗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維權案件集中宣判,被告均為清城區(qū)域內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紅雙喜”牌球類用品的超市及個體工商戶,法院判決各被告停止銷售侵犯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紅雙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各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6000元。
“紅雙喜”作為商標使用于1959年由周恩來總理親自命名,是新中國第一個走向世界的民族品牌,1999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其品牌知名度在體育用品市場有著廣泛的影響力。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是體育用品注冊文字商標“紅雙喜”和字母商標“DHS”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近年來,市場上銷售假冒“紅雙喜”商標的商品行為日漸增多,2012年,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師在清遠開展維權。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律師在公證員的陪同下,先后在清城區(qū)的各街辦、鄉(xiāng)鎮(zhèn)轄區(qū)內的5家個體戶和超市分別以幾元和幾十元的價格購買了標有“紅雙喜”標識的羽毛球和羽毛球拍。后經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專業(yè)人員鑒定,所購商品均為假冒。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各商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0000元。
法庭上經當庭對公證封存的實物進行拆封,仔細對比,法庭發(fā)現,涉案的羽毛球外包裝紙筒表面、內附紙貼上標有“紅雙喜”、“DHS”等字樣,與原告注冊商標一致,且與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品的材質差異較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亦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各商戶銷售帶有“紅雙喜”和“DHS”文字商標的假冒產品的行為,系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又未能舉證證明其所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具有主觀過錯,故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紅雙喜”商標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銷售價格、各商戶的侵權情節(jié)、經營規(guī)模等因素,判決商戶各賠償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6000元,并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法官提醒,知識產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各位商家應多學習、了解有關商標保護、侵權的法律知識,要通過合法渠道進貨,并保留進貨單據。市場經濟要靠誠信經營,不要貪圖小利,以免因小失大。(劉德、鄧洪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ㄒ唬┪唇浬虡俗匀说脑S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ㄈ﹤卧臁⑸米灾圃焖俗陨虡藰俗R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ㄋ模┪唇浬虡俗匀送?,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ㄎ澹┙o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